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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河南省开展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的批复 国函〔2021〕5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 你们关于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3年,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试点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开展。试点品种为已取得我国境内上市许可的13个非处方药,试点目录由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部门联合印发,试点期内原则上不再扩大试点目录。 三、对纳入试点目录的药品,按照《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规定的通关管理要求开展进口业务,在通关环节不验核进口药品通关单,参照执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关税收政策,相关交易纳入个人年度交易总额管理,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单次、年度交易限值相关规定,在交易限值内,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细化试点方案和有关监管措施,加强进口药品质量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河南省开展试点,加强信息和数据共享,确保通关、质量监管等工作可操作、可落地。试点中的重大问题,河南省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1年5月8日 |
《浙江省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
近日,浙江省药监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浙江省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
0评论2025-11-0933
国家药监局关于优化境外生产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
0评论2025-11-0935
国家药监局关于注销膝关节系统等10个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公告(2025年第108号)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企业申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现注销以下8家企业共10个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0评论2025-11-0937
国家药监局关于批准医用电声设备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换届的公告(2025年第109号)
国家药监局批准医用电声设备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换届(组成方案见附件),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第二届
0评论2025-11-0927
关于发布2025年度国家医疗保障局大数据中心公开征选课题承担单位评审结果的公告
2025年6月25日,发布了《国家医保局大数据中心关于公开征选2025年度课题承担单位的公告》。截至7月5日,共收到56份申报书。经评
0评论2025-11-0937
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征选外经贸大厦办公区装修改造工程承接商的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现征选外经贸大厦办公区装修改造工程承接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国家医疗保障局医
0评论2025-11-0932
- 李利在北京调研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
0评论202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