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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5起药品领域违法案件典型案例

2025-08-11 16:222620huamei甘肃药监局

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药品安全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国家药监局工作要求,持续加强药品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药品领域违法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将5起药品领域违法案件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永昌县城关镇常家祥诊所使用劣药案

2024年9月24日,永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城关镇常家祥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过期药品,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瓜州仁爱医院使用劣药案

2024年11月19日,瓜州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瓜州仁爱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过期药品,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华亭市西域医药有限公司八分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案

2024年11月27日,华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华亭市西域医药有限公司八分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12月11日,华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华亭市西域医药有限公司八分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该店执业药师李*存在《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行为。2025年5月25日,甘肃省药监局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对李*《执业药师注册证》予以撤销、注销,三年内不予注册,并将不良信息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案例4:平凉市崆峒区纤人阁美容美体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5年4月1日,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凉市崆峒区纤人阁美容美体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8种共44盒化妆品超过有效期,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过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山丹县世纪佳明眼镜店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4年11月13日,山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山丹县世纪佳明眼镜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角膜接触镜,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合规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明确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定性为劣药,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专区专管、定期巡检,设置醒目的“不合格品区”,物理隔离并明确标识,保证药品生产(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2.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 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

3.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4.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在产品准入上,第一类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实行注册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须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方可上市。在生产准入方面,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在经营准入方面,第一类医疗器械无需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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