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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药监局组织召开《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修正草案)》补充设定行政处罚论证会

2021-07-30 17:064120
 新修订《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修订亮点之一是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应当通过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为贯彻《行政处罚法》要求,省药监局于《行政处罚法》施行当日,组织召开《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修正草案)》论证会,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立法专家,山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等药品使用单位代表,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等法律专家,就修正草案论证稿补充设定的处罚条款进行论证。

会上,省药监局就修正草案论证稿补充设定行政处罚进行了说明。与会人员充分论证、畅所欲言,结合修正草案论证稿,围绕药品使用单位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落实健康检查规定等情形,以及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药品使用单位违法购进药品或者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等情形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必要性、合法性等发表了意见建议。经论证,与会人员认为修正草案论证稿补充设定的处罚条款符合《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我省药品使用环节监管实际,一致同意草案补充设定行政处罚,并对有关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省药监局将进一步做好修正草案修改工作,加快推进立法工作进程。

科学立法是良法善治的前提。加强立法论证研讨,广泛听取意见,提高地方性法规起草质量,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践行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监管理念的具体实践。通过地方立法,细化药品使用环节的监管要求和责任规定,增强法规的实效性,筑牢药品使用环节监管防线,促进实现《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立法目的,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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