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1〕24 号)有关要求,现就“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省药监局的下放事项办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2 项事项审批权限已委托下放至各设区市。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对《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一、二类)许可》取消审批,对《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实施备案管理。
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上述事项由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请各相关单位至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事项申报。
特此公告。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4日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证照分离”改革下放事项办理有关事宜的公告.pdf
太原市杏花岭区局开展化妆品安全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化妆品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将化妆品日
0评论2025-07-192
祁县局扎实开展药品监督抽检工作
为进一步筑牢药品经营使用环节质量监管防线,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近日,祁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2025年药品监督抽检工作。以“
0评论2025-07-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