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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处方药的发展“变量”

2020-02-08 17:233380xinyaopin新药品网
 新版 《药品管理法》 摒弃了对网售处方药的限制性甚至歧视性规定,而从法理上赋予了网售处方药合法性,尽管关于网售处方药的规定不过百余字,可谓只言片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本法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制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其中传递的信息量却相当庞杂。 

  门槛提高 

  新版 《药品管理法》 对网售处方药管理采取了“官方定义”的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其中可以品读出诸多内容,但重要内涵之一在于线上线下的“销售范围”一致,这也构成了网售处方药最基本的准入门槛。 

  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已经逐渐进入执行期,从中央到地方纷纷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尽管在细节之处不尽相同,但合并同类项后,大都将取得二类药店资质作为处方药销售的准入条件,关联线上线下一致原则,或许意味着,只有达到二类药店标准的零售药店才能开展网售处方药业务,这将构成对医药电商企业的首层过滤网,预计将有大批企业被排挤在网售处方药门外。 

  正如业内人士所预测的,处方外流只是“少数人的福利”,网售处方药也不会成为平均分配的政策红利。相对现有医药电商的备案制度而言,线上线下一致原则的导入,无疑极大提高了网售处方药的入门标准。而且,据业内人士预测,按照监管部门对网售处方药一贯的审慎态度,政策开放初期大规模推行的概率较低,而“先行先试”可能成为大概率事件。 

  路径不明 

  相比普通药品网络零售,网售处方药增加了处方流转的环节,尽管参与企业已经自行设计了相对“完美”的流转路径,但在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最终出台之前,一切都还无法盖棺定论。 

  互联网医院直接连接医药电商的路径看似合理合法,实则具有极大的政策风险。国家出台一揽子政策促进处方外流,以打破固有的“以药养医”的传统格局,但在“互联网医院+医药电商”的医药路径中,具有处方“生产能力”的互联网医院或将成为事实上的“医药电商”,从而使“以药养医”从实体迁移至网络。而且,正如社会所质疑的,一旦有了利益驱动,互联网医院处方行为动机以及处方的合理性方面都存在风险,想必监管部门不会对如此明显的“漏洞”视而不见。 

  较为理想的处方流转路径是以处方共享平台作为必经环节,通过政府主导的处方共享平台保证网售处方药的可控性,从而形成“实体医院/互联网医院-处方共享平台-医药电商”的流转链路。不过,鉴于处方共享平台的现实状况以及推进速度,置于此模式下的网售处方药恐怕不能在初期便取得理想中的发展速率。 

  模式待验 

  目前医药电商大都已经建立起相对成熟的“药-医-药”的网售处方药闭环模式,静待政策的发令枪响。但是,这种模式同样面临政策不确定性的风险。 

  违法张贴处方药广告行为已经成为对实体药店的监管重点,而国家药监局等多部门日前也联合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净网”行动,可以预见,合规“陈列”、合规宣传将成为长期横亘在网售处方药参与企业面前的政策红线。而事实上,处方药广告并不具有合规与违规之间的清晰界限,具有泛行业属性的《广告法》 并未就此做出明确的法律解释,且各地执行标准具有较大的弹性。

  此外,违规促销亦是零售药店的重灾区。医药电商大都已经形成对促销模式、爆品模式的依赖心理,短期内能否重构处方药犹未可知。一旦按照固有思维开展处方药网络经营,则有极大风险陷入违规经营的泥淖。 

  范围待定 

  新版 《药品管理法》 规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按照“法不禁止即可为”的法律原则,“负面清单”以外的处方药品都可以在网络销售。不过映现在实际经营中,经营范畴可能会出现“萎缩”。 

  首先,在处方药外流与处方外流不同步的语境下,医药电商的处方必然主要来源于互联网医院。按照国家对互联网医疗的规定,互联网医院的执业范围具有严格的限制,一是与依托的实体医院保持一致,二是只能开展复诊业务,加之执业医师的知识体系,事实上限定了互联网医院的处方(药品)结构。 

  其次,集采扩围使药店和医院价格倒挂现象呈现迅速蔓延之势,加之医药电商在医保支付上的劣势,极可能使医药电商在重合品种上竞争“失利”。 

  事实上,网售处方药领域有较大概率继续延用轻车熟路的爆品策略,因此,在品种遴选上,如何匹配政策要求、如何契合资源优势、如何迎合市场需求便成为必答题。 

  配送谜题 

  网售处方药自然无可规避“最后一公里”的配送问题,而这也被行业公认为左右发展方向的终极因素。 

  去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但政策最终演化为,医药电商平台只能采用线上展示、预约,线下门店配送的形式开展处方药的“网订店取”、“网订店送”,以符合线上线下相一致的规定。新版《药品管理法》并未对处方药配送做出具体规定,期待行将出台的监督管理办法能够给出明确的答案。 

  如果网售处方药继续采取“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的配送要求,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即意味着O2O将成为网售处方药的唯一“出口”。如是,具有全国或区域网络布局优势的实体药店将占据先发优势,当然,这也可能催化线上线下间的相向运动,甚至出现线上线下主体间的并购整合。 

  而如果网售处方药在配送环节采取开放态度,如美国等国家允许以邮寄、快递等方式配送药品,则网售处方药市场极可能向医药电商企业明显倾斜,对于“最后一公里”的界定将直接影响线上线下乃至整个药品零售市场的格局走势。

  当然,以上观点仅为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前的猜测,意在提示参与主体在模式设计过程中保留机动性。业内人士预测,短则两月、长则半年,管理办法必将揭开神秘面纱,是先抑后扬,还是一路畅通,届时便见分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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