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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 杭州多家药店因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被罚款10万元

2020-09-14 09:232610
 近日,长春市市场局公布了一起典型的行政处罚案,该市一家药店因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被罚款1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 年 6 月 16 日,该局接到举报称:2020 年 6 月 13 日,举报人在该药店购买的“维生素A”生产日期:2018 年 5 月 3 日,有效期至:2020 年 4 月,生产批号:180501,产品在购买时已过期。

该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证据经现场核查:该药品名称:维生素 A 软胶囊,(非处方药),国药准字:H21021554,规格型号:5000 单位*100S,单位:瓶,产品批号:180501,生产日期:180503,有效期至:202004,该药品在销售时已超过有效期,情况与举报内容一致。

检查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请示领导,于当日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 2018 年 8 月 20 日在某医药公司购进了 20 瓶“维生素 A 软胶囊”,生产厂家:大连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批号:180501,规格:5000 单位*100s,剂型:胶囊,单位:瓶,国药准字:H21021554,有效期:2018.05.03-2020.04。

进货价格 4.00元每瓶,销售价格 6.00 元每瓶,该药店于2018 年 8 月 30 日至 2020 年 2 月 24 日期间共销售 18 瓶在过有效期内的“维生素A软胶囊”,于2020 年 6月13日销售了2瓶同批号的“维生A软胶囊”此药品已超过有效期,该药店提供了此药品的销售记录,情况属实。

按劣药从轻处罚,最低罚10万元

该药店提供了此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发票、生产厂家相关资质及该药品的检验报告单。当事人称:由于工作失误没有 及时清理库存导致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情况。

该药店于6月23 日在检查人员的监督下把购买该药品的药款退回给顾客,过期药品现已召回,并依法进行了扣押。该药店共销售2瓶超过有效期药品,货值金额 12.00 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7月22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该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版《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

按照新版《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参照《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15 版)》第十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从轻处罚:涉案产品风险性低,且积极采取改正、召回等措施,有证据表明已经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标准。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销售的过期药品已召回,未造成危害后果,决定依法从轻处罚。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维生素 A 软胶囊2瓶,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

多家药店出事,卖药需谨慎

无独有偶,就在几天前,据封面新闻消息,浙江杭州市下城区一家药店因销售了两盒过期药,被该区市场局开出了10万的罚单,而这两盒药的总价值还不到100元。

据了解,两盒过期药分别为小儿柴桂退热颗粒、益母草膏,因小儿柴桂退热颗粒过期被投诉,该区市场部门介入调查又发现了过期的益母草膏。

该局认定,这家药店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事实。 因此,按照新版《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该局作出“没收扣押过期药;没收违法所得39.8元;处罚款 100000元”的决定。

综合这两起案例来看,都是在新版《药品管理法》实施后被处罚的,从罚款金额来看,都算是从轻处罚。诚然两家药店零售的过期药都不足百元,但是按照1万的标准计算,最低也是10万元。

此外,据新版《药品管理法》法律责任项明确,以下5类情况,零售药店需要注意,处罚都非常重。

1、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换句话说,最低罚款是150万元。

2、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3、药品经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药品经营企业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相关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5、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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