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资讯首页 资讯分类 切换频道

关于开展2025年度天津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2025-06-25 10:271510huamei天津市药监局

关于开展2025年度天津市执业药师

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执业药师: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现将2025年天津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执业药师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建设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执业药师队伍,为服务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培训对象

本市已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注册执业的执业药师应参加继续教育(含在我市参加2024年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通过并取证人员)。

鼓励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但未注册执业的人员参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内容及学时要求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执业药师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行业政策法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及行业发展需要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全年继续教育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两者均为必修科目。

四、继续教育学习安排

(一)时间安排

报名时间:2025年6月23日9:00—2025年12月31日24:00;

学习时间:2025年6月23日9:00—2026年2月28日24:00。

(二)施教机构

2025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为北京金航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天津国际科技咨询公司,执业药师自主选择任意一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三)培训方式

1、2025年天津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全部采用网络教学培训方式。

2、已注册的学员通过电脑端登录天津市执业药师协会网站(http://www.tjszyysxh.com.cn)进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完成选课、缴费后,即可进行继续教育学习;或通过手机端微信搜索“天津市执业药师协会”微信公众号,选择“继续教育”登录学习。

未注册的学员(含2024年通过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学员),需先登录天津市执业药师协会网站进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注册,经1-2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凭身份证号登录,再行选课。(初始密码为11111)

五、学时登记管理

在天津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折算标准发布前,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相应分类的最多学时进行折算。其中,涉及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十九条的,学时折算须在缴费前完成;涉及研究课题和科研基金项目应为2025年结项,学术论文应为公开发表执业药师类论文;所有可折算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均需将相关证明材料于2025年11月30日前上传至天津市执业药师协会网站内的“天津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经审核后予以确认。本年度学时折算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11月30日前(含),以后年度学时折算时间均为上一年度12月1日开始至本年度11月30日结束。

六、相关要求

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有以下重要调整,请各位学员重点关注:

(1)注册的必要条件: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执业药师注册执业的必要条件。执业药师可自主选择继续教育方式和机构。

(2)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学时规定:执业药师应当自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的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时登记管理,不再实行学分制。

(3)学时的有效时间规定:继续教育学时在全国范围内当年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以后年度。执业药师因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由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可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时。


附件1: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折算抵扣申请表

附件2:天津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补学申请表


咨询电话:022-27572774

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30(冬令时)

工作日8:30-11:30,14:30-17:30(夏令时)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0日


附件:



点赞 0
举报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分享 52
更多相关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说点什么吧
2026年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1月6日至7日,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

0评论2026-01-13323

国家药监局:助力创新药“中国首发”
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记者戴小河)我国将对新机制、新靶点的创新药,在沟通交流、临床试验、注册申报、审评审批全链条强化服务支

0评论2026-01-13311

2026年兴奋剂目录公告
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和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规定 , 现将2026年兴奋剂目录公布

0评论2026-01-13288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采用脑机接口技术的医疗器械 侵入式设备 可靠性验证方法》等2项推荐性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立项的公示
根据《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范》要求,国家药监局经公开征求意见和组织专家论证,确定了《采用

0评论2026-01-13326

中药保护品种公告(第33号)(2026年第4号)
  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扬州中惠制药有限公司的芪参通络胶囊、九华华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百

0评论2026-01-13296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优先审批高端医疗器械目录(2025版)的通告(2025年第48号)
  为落实《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

0评论2026-01-10367

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贝伐珠单抗注射液说明书的公告(2025年第130号)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监局决定对贝伐珠单抗注射液说明书内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

0评论2026-01-10349

国家药监局关于注销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等15个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公告(2025年第129号)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根据企业申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以下8家企业共15个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一

0评论2026-01-10338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一百批)的通告(2025年第49号)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现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一百批)。  特此通告

0评论2026-01-10359

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固肾生发丸和藤黄健骨制剂药品说明书的公告(2025年第127号)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固肾生发丸、藤黄健骨制剂(藤黄健骨丸、片

0评论2026-01-10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