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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5-06-25 15:502690huamei国家卫生健康委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做好全省《药品生产许可证》重新发放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重新发证范围
  本省行政辖区内持有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制剂、原料药、中药饮片生产活动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
  二、重新发证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按“《药品生产许可证》重新发证”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上传电子申报资料。
  (二)现场检查
  受理申请后,省药监局将结合日常监管和近年来开展现场检查情况,根据风险管理原则,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实施现场检查: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生产假劣药品被立案处罚的;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所载的生产范围停产1年以上,且近三年未经过省药监局现场检查确认符合药品生产许可条件的;
  (三)《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相应生产范围未经过省药监局监督检查或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
  (四)企业经重新核定并申报的生产范围涉及多个车间和多条生产线,在原《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未具体体现,且通过资料审查不能确定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一致性的;
  (五)根据风险管理原则,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其他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核实的。
  (三)审批及发证
  省药监局依据资料审查意见或现场检查意见进行综合评判,作出是否准予重新发证的决定并进行公示。符合规定的,由省药监局重新制发《药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重新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或核减相应的生产范围。
  三、不予重新发证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重新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
  (一)已受理重新发证申请,经审查或现场检查,不具备药品生产条件或存在严重GMP缺陷,且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前,未依法申请重新发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重新发证的情形。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企业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在规定时限提出重新发证申请,积极开展自查整改,持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规定要求,全面提升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二)重新发证期间,如发生登记事项或许可事项变更(不含已上市药品生产场地变更)情形的,可合并提出申请,实行同审同办。
  (三)未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申请重新审查发证的企业,有效期届满后,不得继续生产,待获批新《药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继续生产。
  (四)对不符合重新发证条件的或《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重新发证的企业,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得继续生产,省药监局将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予以注销。
  (五)重新发证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药监局联系(联系电话:024-83988721)。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重新发放 <药品生产许可证> 有关事项的通告》(辽药监告〔2020〕4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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