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标准 (征求意见稿,202110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准入管理,促进药品流通领域 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 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基 本要求,药品零售企业申请相关行政许可的,需在符合《药品经 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符合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中的药品零售企业包括单体药店和连锁门 店。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企业机构与人员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百二十—一百四十二条的要求。 第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至少配备 1 名执业药师,并在职在 岗;经营中药饮片企业,应至少配备 1 名执业中药师。 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可配备经过设区市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或认定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业 务人员。 2 第六条 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在其 他企业兼职。 第七条 药品零售企业按要求规范配备执业药师的同时,还 应配备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第三章 设施与设备 第八条 企业设施与设备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百四十三—一百五十一条的要求。 第九条 单体药店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 40 平方米(同一平 面,不包括办公、生活场所面积,下同),其中仓储面积不得少 于 20 平方米;有中药配方单位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 60 平方米, 其中仓储面积不得少于 30 平方米。 连锁门店和偏远地区(山区、悬水岛屿)的经营场所和仓储 面积要求由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地区情况制定。 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必须具有 独立的区域。 第十条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 品,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设置连锁门店,应当与连锁总部采用统一企业标 识、统一企业管理、统一质量控制、统一人员管理、统一采购配 3 送、统一管理系统、统一服务承诺、统一药学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 结合本地区实际,各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 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本地区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标准。 第十三条 本标准由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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