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芊荷药业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7日-4月18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和化妆品监管处联合我局对你单位开展中药饮片生产专项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管理和仓库物料管理混乱,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经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通知你公司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暂停中药饮片生产、销售。
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分局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