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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依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二十条第二款,以下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重新发证,依法予以注销。(见附件)
特此公告。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05月06日
相关附件:
《药品生产许可证》注销.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