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推动全国中成药联盟第三批集采和首批扩围接续采购药品(以下简称全国中成药联采)中选结果在我省顺利落地实施,根据《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CYLM-2024-1)》《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首批扩围接续)(ZCYLM-2024-2)》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地执行时间
2025年5月28日起,全省参加全国中成药联采的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鲁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执行全国中成药联采中选结果,面向患者销售中选药品。5月23日前,中选企业按供应清单(附件1、2)将中选药品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按中选价格挂网,完成配送关系建立,供医疗机构购进适量中选药品备货。同药品名称下已在招采子系统挂网但未纳入中选企业供应清单的药品,中选企业申请保留挂网的,按中选企业报价代表品最终降幅予以等比例降价;中选企业未申请保留挂网的,予以暂停交易。
二、采购周期和协议
全国中成药联采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综合考量医药机构上年度实际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度协议采购量。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市医保部门指导药品采购联合体已遴选确定的医疗机构为代表,统一与中选企业通过招采子系统签订购销协议,首年协议期为:2025年5月23日-2026年5月31日。
三、主要配套措施
(一)强化合理使用。医疗机构要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按协议采购量采购。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医疗机构采购同采购组非中选产品不得超过中选产品实际采购量的10%,价格低于中选产品最低值的非中选产品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对于使用中选产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要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做好药品变动对患者的解释工作。
(二)保障质量和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产品的质量和配送服务负主体责任。中选企业要把牢质量关,应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医药机构采购的每一批次产品都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检测要求。中选企业要强化保证产品供应的主体责任意识,中选药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配送方应具备药品配送相应资质和完备的药品流通追溯体系,有能力覆盖协议供应地区,及时响应医药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中选企业因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质量问题等被取消中选资格时,医疗机构可选择同采购组其他企业的中选药品,优先选取日均治疗费用较低的中选药品。
(三)做好政策衔接。医保目录内的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价格高于中选药品价格的非中选乙类药品,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中选药品货款纳入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范围。省集采与全国中成药联采重合的品种,不再标识省集采中选身份。同企业的省集采中选价格和全国中成药联采中选价格不一致的,按全国中成药联采中选价格执行,省集采中选但全国中成药联采未中选的,企业按规则自愿联动调整挂网价格。
(四)完善考核方式。本次集采喜炎平、穿心莲、穿琥宁、炎琥宁采购组中,炎琥宁注射剂型受药监部门修订说明书内容的影响,其协议采购量完成情况可按炎琥宁注射剂型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进行考核。儿科医院等专科医院炎琥宁注射剂型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
(五)密切监测采购供应。各市医保部门要落实集采结果执行的监管主体责任,强化中选企业供应和医疗机构采购执行情况监测管理。针对中选企业供应不到位问题,应及时进行约谈督导,约谈督导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报送省医保局。集采结果落地执行后第3个月,各市医保部门要组织对本区域医疗机构中选药品进院情况开展一轮问题排查,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疗机构尽快完成中选药品进院工作。针对存在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低于序时进度、非中选产品采购量占比超过规定要求等问题的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通报提醒,对于整改不到位的应采取约谈督导、医保协议管理等集采全流程管理措施。
四、工作要求
各市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取得实效。要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集采工作有序推进。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附件:1.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第三批)(ZCYLM-2024-1)中选品种供应清单.xlsx
2.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首批扩围接续)(ZCYLM-2024-2)中选品种供应清单.xlsx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