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执业药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药监〔2024〕3号)、《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319号)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将于2025年6月17日至2025年11月30日,开展云南省2025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云南省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执业药师和在省外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并在云南省注册的执业药师。
(二)云南省取得药师协理、药学(非临床医疗)资格,以及药学(药品)专业和制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二、培训时间
2025年6月17日至2025年11月30日
2025年11月30日24时将关闭教学平台。
三、培训学时
全年需完成9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四、注册及学习流程
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在线培训平台(https://ynzyys.webtrn.cn/cms/),根据系统提示注册、选课、缴费后即可进行学习(可关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NMPAIED”微信公众号进行学习,手机端APP可扫描平台二维码下载,也可在手机应用商店搜索“优训课堂”下载)。建议使用电脑端360浏览器(包含360安全浏览器极速模式和360极速浏览器)、IE9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
五、培训费用
200元/人。个人报名的学员选课后请通过线上支付交纳培训费,支付成功后将自动开课;团体报名的学员请通过银行汇款交纳培训费,银行汇款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以电话形式通知开课。统一开具数电发票。
六、培训证书
完成全部所选课程的学习并通过考试后,即可获得证书。
七、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要求,执业药师应当自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二)执业药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继续教育时,务必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信息,便于学时登记管理。
学分证明/学时证明查询,请登录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在首页“网上服务”栏目,点击“服务查询”中“执业药师及药学技术人员学分学时查询”(网址:https://mpa.yn.gov.cn/zyyszczx/xuefensearch.aspx),如查询2023年及之前年度的学分,请在“查询内容”选择“学分”,如查询2024年至今的学时,请在“查询内容”选择“学时”。
(三)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在当年度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者顺延至以后年度。因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可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时。
(四)其他事项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云南省药监局有关要求执行。
八、咨询电话
客服热线:400-8039966
团体报名咨询:400-0101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