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委属(管)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推动我省中医药科技创新,我委制定了《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1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提高中医药科技项目实施成效,促进中医药科技进步,根据国家、省科技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全省中医药科技发展规划,面向全省遴选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研究项目,优先支持具有一定潜力的中医药科技人才,着力提升我省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立项的省中医药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省属医疗机构、科研院所、有关高校(以下简称“省属单位”),市级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单位内、辖区内的项目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项目研究顺利开展。
第五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管理办法;
(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项目的申请受理、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
(四)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并负责项目过程监督,承担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
(五)充分发挥各类中医药领域高层次人才作用,组建专家组,专家组承担指南编制、课题论证等任务,专家组成员应德才兼备,满足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科研诚信等要求;
(六)设立山东省中医药科技专家库,在项目评审、成果评价、技术咨询等多个方面提供科学、公正、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七)指导项目的成果登记。
第六条 省属单位、市级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部门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系统内、辖区内的项目申请和实施管理;
(二)组织签订《任务书》并落实约定责任事项;
(三)监督项目执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情况提出项目调整及撤销建议;
(四)配合做好项目的结题和成果登记。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任务书》督促项目负责人推进项目实施,按期完成研究任务;
(二)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学术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为项目实施提供经费等保障条件;
(三)及时报告项目研究内容调整、项目组成员变更及知识产权归属等情况;
(四)督促做好项目中期检查、结题和成果登记,完成中期执行情况报告;
(五)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促进项目成果推广转化和应用。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任务书》,完成项目预期目标任务;
(二)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完成中期进展报告;
(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按要求提交结题材料及原始资料;
(五)遵守科研道德规范,对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真实性负责;
(六)负责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指南、项目申请、专家评审、批准立项、签订任务书五个基本程序。
第十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年度发布申报指南,面向全省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 省中医药科技项目按照面上项目、重点项目等组织实施。
(一)面上项目主要支持具有一定科研基础和发展潜力的科研人员,开展创新性的中医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促进中医药学科可持续发展。
(二)重点项目主要支持研究基础好、创新实力强的领军科技人才及科研团队,围绕我省中医药发展的重大需求,深入系统地开展引领性、战略性和原创性研究,推动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
(三)面上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2年;重点项目执行期限3年。
(四)在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中,根据中医药科技工作发展需要,结合中医药医教研工作适时设立专项。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山东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单位具有项目所需的人才、技术、设备等基本条件以及健全的科研、财务、学术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申请人具有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申请人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基础。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项目申报指南所确定的方向和要求;
(二)立项依据充分,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及合理的研究方案;
(三)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四)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在规定的研究周期内可取得预期成果;
(五)预期成果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有推广应用价值;
(六)知识产权归属明确;
(七)研究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四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申报文件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申请者填写项目申报书,经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提交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暂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六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报书填写不符合规定,相关资料提供不全;
(二)近2年内被终止或撤销过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科技共建项目(以下简称“科技共建项目”)、省中医药科技项目;
(三)正在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承担科技共建项目、省中医药科技项目;
(四)项目组成员有学术不端行为记录者。
第十七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项目,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立项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一经确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订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运行机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任务书》,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省中医药科技项目一般一年下达一次。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中期检查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形成中期执行情况报告,经主管部门汇总盖章后统一报送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及《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按规定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
(一)因病休、出国、离岗等原因,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承担项目研究工作,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的,要求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须为项目组成员;
(二)因病休、出国、离岗等情况,需要变更项目组成员的;如无特殊原因,前3位人员不允许变更,其他成员只允许变更1次,一般不超过3人。
(三)确需变更项目名称及研究内容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出具书面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四)因故需要变更合作单位的,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可申请变更。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变更,一般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至少6个月提出。经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权终止或撤销项目:
(一)在项目规定时限内未完成研究任务或在批准的延期时限内未完成任务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无法落实匹配经费及其他保障条件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研究工作无法继续开展的;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违背科研诚信和医学伦理规范,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的。
第二十三条 决定终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做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出具书面说明,经上级主管部门核查后,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调查核实和评估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结题申请,提交相关结题材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结题申请书;
(二)结题报告,包括研究技术报告、研究成果(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授权专利、新药证书等);
(三)必要时须提交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原始资料(伦理审查批件、实验动物合格证明、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备案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结题材料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统一报送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发放项目结题证书。
第二十七条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至少6个月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项目延期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结题:
(一)完成任务不到85%的;
(二)提供的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与《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不一致的;
(四)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五)项目延期一年仍未完成任务的;
(六)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九条 作为项目结题支撑材料的论文、著作应标注“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Shandong Province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Science & Technology Project)及项目编号。
第三十条 成果登记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类型足额匹配经费,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费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12日。原《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中医药科教字〔202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