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期)

   2025-07-02 江西省药监局huamei40
核心提示: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药监局有关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药品经营环节“清源”

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药监局有关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严厉打击药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将第一期“清源”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景德镇市乐平市天天好药品超市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5年4月,景德镇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医保局下发的追溯码疑点线索对乐平市天天好药品超市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处购进药品并全部销售。该药店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5年6月,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对该药店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9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赣州市寻乌县康信药房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5年4月,赣州市寻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医保部门移送的线索对寻乌县康信药房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药店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上门推销药品的人员处非法购进药品。药品追溯码显示该药品已由寻乌县医疗机构流出,属于典型的“回流药”。该药房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寻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对该药房处以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224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3.九江市湖口县舜德乡南湾村卫生室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5年4月,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县医保局移送线索对舜德乡南湾村卫生室出现药品医保重复结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卫生室将家属从湖口县人民医院购买的药品(使用医保卡)用于卫生室诊疗使用,并予以医保结算。该卫生室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相关规定,对该卫生室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4.宜春市万载县马步乡宝石村卫生所使用过期药品案

2024年11月,宜春市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万载县马步乡宝石村卫生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卫生所药柜中摆放有排毒清脂片1盒、“修舒”健脾颗粒1盒、“冰中仙”冰硼散10瓶,上述药品已超过有效期。该卫生所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2025年3月,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一百一十七条、《江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条规定,对该卫生所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南昌市九州通三泰大药房有限公司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4年11月,南昌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南昌市九州通三泰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并通过京东商城第三方平台销售。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南昌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15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6.抚州市广昌县赤水镇章甫村卫生室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5年4月,抚州市广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县医保局移送线索,对广昌县赤水镇章甫村卫生室涉嫌销售回流药进行核查,发现该卫生室将其从其他医疗机构购买的药品用于日常诊疗并进行了医保结算。该卫生室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5年5月,广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对该卫生室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8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合规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省药监局药品经营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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