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医保发〔2025〕19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军队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关于印发〈泌尿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08号)等规定和要求,统一规范我省透析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落实国家医保局《泌尿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有关规定,整合我省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公布“血液透析费”等21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1),废止原“血液透析”等16项价格项目(见附件2),公布整合后项目与原项目的映射关系表(见附件3)。除附件1“使用说明”中纳入“基本物质资源消耗”的一次性耗材外,其他耗材仍执行现行可另收费的一次性材料目录。
本次整合公布的透析类价格项目,按照原映射项目的医保支付政策执行。
二、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附件1所列价格为驻济省(部)属公立、军队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其中,血液透析费、血液滤过费、血液透析滤过费、血液透析灌流费等4项项目价格,为国家医保局价格规范治理预期目标价。各市医保局要加快落实执行本次规范整合的立项指南项目,对照省级基准价,结合当地原有项目价格水平,对比周边地区价格水平,综合历史调价情况、地区人力成本、医疗服务能力、基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当地价格水平。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医保局要督促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执行透析类相关药品耗材集采中选结果,优先采购和使用集采中选产品。同时,引导辖区内民营医疗机构积极参加,扩大集采政策惠民效果。
(二)各市医保局要及时在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疗服务价格子系统中做好信息维护,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工作。同时要做好政策解读及跟踪监测,密切关注价格规范治理后的医疗服务量、医疗总费用等指标的变化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医保局。
(三)各级医疗机构要及时更新院内信息系统数据,与医保结算系统建立准确的编码映射关系,确保上传数据完整、及时、准确。同时,要做好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5日起执行。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