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是国家药品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药品研制、生产(进口)、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单位均应当遵循的法定技术标准。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25年版《中国药典》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2025年版《中国药典》已由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颁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各有关单位要提前着手、积极研究,认真按照《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颁布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公告》《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有关事宜的公告》以及国家药典委发布的《2025年版〈中国药典〉实施有关事项解读(一)》等开展工作,将2025年版《中国药典》的新要求、新方法贯彻落实到位。
二、研究对比、合理评估
我市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应当落实药品质量主体责任,对照2025年版《中国药典》正文、凡例和通用技术要求(通则和总论等),评估所执行的药品标准与药典新要求、新方法的适用性,及时开展相关对比研究工作,并在2025年10月1日前,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相关规定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确保产品符合2025年版《中国药典》的有关要求。
三、全品梳理、积极实施
我市各持有人应落实执行2025年版《中国药典》的主体责任,对全品种(含常年未生产品种)、全门类(包括但不限于原料药、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材、饮片等)进行系统梳理,逐一对照新旧版《中国药典》标准的变化情况,重点关注相关通用技术要求等内容,并对变化涉及品种、类别进行清单管理、逐项落实。
我市执行《中国药典》2025年版的品种,如仅涉及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执行标准】项内容更新的,持有人在遵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按照报告类变更管理,药品说明书修订日期原则应为2025年版《中国药典》实施日期。支持持有人完成相关研究后,在2025年版《中国药典》实施之日前,提前执行新版药典要求,并在说明书中予以注明,在药品上市后监管时据此执行。
四、强化管理、积极宣传
各相关单位应认真做好2025年版《中国药典》的贯彻实施工作,结合实际做好内部培训,加强沟通交流。各区市场监管局、各监管办、市药检院等单位(部门)应加强对2025年版《中国药典》的宣传贯彻工作,督促辖区内相关企业、检验(检测)机构理解好、执行好新版药典,同时加强对新版药典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新版药典的顺利实施。
特此通知。
2025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