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推动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工作重点举措清单》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启用第一批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电子证照启用范围及时间
自2025年8月1日起,我局新发放的以下涉企证书正式启用电子证照,除当事人明确要求外,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四)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五)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六)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
(七)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
(八)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电子证照同步在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电子证照公示栏目(https://mpa.ah.gov.cn)公示。
二、电子证照内容及效力
(一)内容构成。包括正本、副本、附页和变更记录页,内容为自2025年8月1日起批准的信息。
(二)法律效力。电子证照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请人可自行下载打印电子证照。
三、电子证照查询与下载方式
(一)申请人操作。登录安徽省药品监管企业端电子证照栏目,自行查询、下载电子证照或打印纸质证书,具体操作步骤见企业端操作手册。
(二)公众查验。通过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电子证照公示栏目,查验相关电子证照信息。
四、纸质证书的效期
电子证照启用前我局已颁发的相关纸质证书(含正本、副本、附页和变更记录页),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