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第 4 号
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全面推进药品网络销售全过程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药品网络销售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药品网络销售市场秩序。现公布第一批药品网络销售典型案例。
特此通告。
附件:2025年江西省药品网络销售典型案例(第一批)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2025年江西省药品网络销售典型案例
(第一批)
南昌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4年11月13日,根据举报线索,南昌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昌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存在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澳诺”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并通过“京东商城”平台对外销售的违法行为,涉案货值金额215元。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5年1月,南昌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参照《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三)项以及第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15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童某无证经营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及无中文标识药品案
2025年5月,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童某进行调查。经查,童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销售无中文标签标识且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含西地那非、达泊西汀成分的药品,涉案货值金额9.25万元。童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其行为涉嫌犯罪,2025年6月,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等相关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江西某连锁大药房有限公司井开区四店网络销售药品未按规定报告案
2025年2月,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西某连锁大药房有限公司井开区四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门店存在通过京东、拼多多等第三方平台网络销售药品未按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15日后复查时该门店仍未按规定完成整改。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2025年6月,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门店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干县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网络销售处方药未按规定审核调配案
2025年1月14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新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入驻京东商城的“新干县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即销售处方药“盐酸左氧氟沙星片”和“头孢氨苄胶囊”的违法行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新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以7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规提示: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必须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严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药品,尤其是销售未经批准的药品或来源不明的药品(如无中文标识药品)。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按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网络销售处方药,必须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按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
省药监局将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强化药品网络销售监管力度,严厉惩治违法违规行为,继续查处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增强震慑效应,更好地维护药品网络销售市场秩序,努力为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