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标示名称为“儿童彩妆”产品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

   2021-12-05 1370
核心提示: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儿童彩妆产品定性问题的请示》(鲁药监字〔2021〕7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儿童彩妆”产品定性问题的请示》(鲁药监字〔2021〕7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据此,判定一种产品是否属于化妆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使用方法、施用部位、使用目的、产品属性等进行界定。如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外观形态等表明该产品符合化妆品定义,无论其单独销售或与玩具等其他产品一并销售,该产品都属于化妆品,依法应当按照化妆品进行管理。
 
  二、 请示中涉及的产品符合化妆品的定义,故该产品应当按照化妆品管理。生产经营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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