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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报告的产品,应当按照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出具的限期改正意见,于2023年6月30日前在新注册备案平台上完成整改工作。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通告。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