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提交2023年度传统中药(蒙药)制剂年度报告的通知

   2024-01-23 山西省药监局huamei650
核心提示:各相关医疗机构: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

各相关医疗机构:

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以下简称备案公告)要求,医疗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所配制的传统中药(蒙药)制剂年度报告;不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的,应当取消该制剂品种的备案。截至目前,我区仍有部分医疗机构未按要求提交2023年度传统中药(蒙药)制剂年度报告。

经研究,我局决定将2023年度传统中药(蒙药)制剂年度报告的提交时间延期至2024年2月10日,逾期未提交的,将取消该制剂品种的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2日



文件下载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  |  营业执照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交易平台备案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招商入驻  |  使用协议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鲁ICP备20008428号  |  鲁公网安备 37152602000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