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官方网站发网友留言:来信主题:希望归还百姓用药及手术耗材的自主选择权,取消DRG治疗成本包干制,确保百姓生命健康权

   2025-08-20 国家医保局huamei60
核心提示:尊敬的局长先生: 您好,作为一名热爱祖国的中国人我拥护党和国家的规定和号召,也理解DRG实施的本意是好的,是想为国家和百姓省
尊敬的局长先生: 您好,作为一名热爱祖国的中国人我拥护党和国家的规定和号召,也理解DRG实施的本意是好的,是想为国家和百姓省钱,是想整治医疗腐败,想给百姓一个更好的医疗环境,但在实际的操作中作为一名经常就医的患者,自从推行DRG之后我深感不安,反而觉得生命健康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了。 首先,是药品已不再是原有的原研药,仿制药虽然有效果但和原研药在治疗效果和安全性上一定有不同。我之前吃的进口降压药,在DRG换药之后化验血项指标已有不好的变化。 其次,对于治病成本包干制的固定套餐式做法很多人都不能理解,同一个病每个人的身体情况都不一样,用药的选择和手术的方案以及手术材料都是因人而异,如果采取包干制限制治疗费用一旦超出就让医生自掏腰包这种做法最终的受害者只能患者,治病救人是以人的生命安全为第一要务,习书记也说过老百姓的生命健康才是第一位的,但包干制却限制了百姓可选择的不同治疗方案,这是极不人道的。 第三,看似DRG为了百姓省钱,但实则却增加了看病成本。以前明明可以在公立医院吃到好药、用上好的医疗设施和好的治疗方案,但改革后想要维持原来的医疗救治水平只能花更多的钱去私立医院、国际医院、高端医疗医院才能享受到,大大增加了患者百姓的医疗负担。比如若还想吃原来的原研药,或者做手术想用更好的微创或者机器人的治疗方案,那么现在就只能去国际部花更多的钱才能用上,而这些以前明明在公立医院就可以的。 此外,我还担心在这样的改革下, 好的大夫以后都去高端医疗医院了,我们这些老百姓看病常去的公立医院好大夫就越来越少了。 我说了这么多,并不是想责怪和抱怨,而是想告诉您老白姓的真实想法和需要,改革的初衷是好的,但是不是真的好只有百姓认可那才是真的好。我写这封信的初衷也是希望我们的医改可以越来越好,让百姓对政府更加信赖。如果有不对的地方请及时纠正,相信大家都能理解。真正的降本是在保障原来医疗品质的基础上进行降本,而不是为了省钱而降低了医疗品质,这反而是对百姓的不负责任。我们也能理解政府现在的不容易,如果医保财政紧张,对于进口药品、进口医疗器材、贵的医疗器械的使用可以不报销那么多,让患者承担更多一些大家都可以接受,只求这些东西医院都有可以让我们选择。有些国家报销的多、有些国家报销的少,让患者根据自己的情况自己选,只希望政府可以给百姓更多的选择空间,而不是设置什么包干制因为钱限制了更多的治疗方案。 最后,感谢您耐心看完这些内容,希望我们的医疗改革能越来越好,相信我们的医保局能成为百姓信赖的好政府。
答复内容:您好,您关于“希望归还百姓用药及手术耗材的自主选择权,取消DRG治疗成本包干制,确保百姓生命健康权”的咨询建议收悉。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基本医保的理解和关心,就相关建议与您沟通答复如下: 按病组付费(DRG)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医保支付方式,目前使用范围包括了大部分OECD国家和相当部分的发展中国家。DRG分组本质上是一种病例组合分类方案,即根据年龄、疾病诊断、治疗方式、严重程度、合并症、并发症以及转归等因素,将不同病例分入若干病组并按照相应病组的支付标准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在DRG改革之前,各地医保部门普遍实施的是按项目付费的支付方式,也就是根据医疗过程中使用的药品、检查、医疗服务数量和价格与医疗机构结算,医疗机构为了多获得收入,往往采取“大检查、大处方”或者使用昂贵药品、耗材,不仅增加了患者经济负担,加剧了“看病贵”问题,也给医保基金长期平稳运行带来很大压力。2009年至2023年间,我国卫生总费用和人均卫生费用年均增长率均超过12%,明显高于同期GDP增速。实施DRG后,医保支付相当于从“按过程付费”变为“按结果付费”,有利于引导医疗机构因病施治、合理诊疗,通过改进管理、提高效率获得正当收益。在此有几个观点与您分享: 一、DRG病组支付标准是基于历史费用测算的,不会直接降低或减少医院收入。医保部门在确定DRG分组和支付标准时,主要依据客观发生的费用数据,并依托中华医学会等学术团体进行了充分论证,也就是说DRG支付标准能够涵盖既往发生的医疗费用,具有客观合理性。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实施DRG后医保基金整体支出仍保持一定增长,医疗机构收入同步有所增加。 二、DRG病组支付标准是基于大样本人群的均值,能够体现患者个体差异的影响。纳入同一DRG分组的一般是病情相似、资源消耗相近的病例,但正如您所指出的,即使是同一疾病每个人身体条件不一样,所以治疗费用也有所不同,因此DRG支付标准实质上是基于大样本人群的平均支付标准。一家医院收治的病人病情有轻有重,有的可能略有超支,有的可能会有结余,但总体围绕均值上下波动。在管理中我们明确反对少数医院一味追求经济利益,罔顾患者权益,将“均值”变“限额”的做法,发现此种情况的将予以查处。 三、DRG病组支付标准是医保与医疗机构的结算方式,不与医生个人收入挂钩。DRG是医保部门与医疗机构结算费用的方式,不与医生个人工资奖金等直接挂钩。目前大部分医院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薪酬体系,通过工作量、难度、绩效等确定医务人员工资,但确有少数医院简单粗暴的将DRG是否超支直接与医生个人奖金挂钩,这不符合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和国家文件要求。 四、DRG付费方式下设计了特例单议等补充渠道,可以满足少数特殊情况需要。考虑到现实医疗情况非常复杂,DRG付费也不可能涵盖所有情况,国家在推行DRG政策时专门设计了特例单议机制,也就是对病情复杂、住院时间长、使用新药新技术而导致费用明显超出DRG付费标准的病例,医疗机构可以向医保部门申请“特例单议”,医保部门经审核后调整支付标准或按项目结算。目前申请特例单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基本能够保证医院需求。 上述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疑问,也希望您继续关心理解医保支付改革,如有问题欢迎与进一步我们沟通。
答复时间:2025-03-21 23:24:29
答复单位:医药服务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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